为什么欧洲可以有女性领主女性也享有继承权

民俗文化 2025-05-28 04:15www.16816886.cn张家界旅游

在中世纪,女性的继承地位相比古老的时代有了显著的提升。继承法的起源与血亲复仇组织的建立紧密相连,随着对复仇责任的限制,形成了一套明确的复仇者序列,而赔偿金的分配与这个序列在某种程度上高度重合。在那个时代,女性并不参与战斗,结婚后便失去了父亲的保护权,因此也失去了对父亲财产的主张权利。女性不得继承财产的概念,早在中世纪之前就已存在,在早期的蛮族法典中,女性完全隶属于男性。

《萨利克法典》中女性的地位已有所改进。尽管其中包含“女性不得继承土地”的条例,但也提出了一种折中方案,允许女儿、姐妹与兄弟、儿子一起继承遗产。更进一步,在630年的《Ripuarian Code》中,妇女被赋予了与男子相同的继承权,只是不能继承如口粮田之类的特定土地。勃艮第国王希尔德里克二世甚至通过颁布敕令修改萨利克法典,以保障女性的继承权。而在13世纪,发起的“婚姻革命”将婚姻制度化,强调合法婚姻的不可解除性,反对男性强迫离婚,提升了女性的地位。

随着农业生产技术的进步,如水磨、风车、金属工具等的出现,女性得以从繁重的家庭体力劳动中解脱出来,更深入地参与家庭的经济管理工作。她们可以从事各种职业,甚至在税收金融财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。这一时期的城镇中,女性是主要的迁入人群,到13世纪时,女性的数量已经超越男性。虽然她们尚未占据主导地位,但这一趋势本身已显著提高了女性的经济地位。

在意识形态方面,11世纪开始的骑士文学集中反映了女性地位的提升。吟游诗人们将女性置于高高在上的理想化地位,与旧时代将女性视为邪恶的诱惑者的观念形成鲜明对比。这种文学流行反过来也塑造了当时的道德观念。

在萨利克法典的应用上,法国在王位继承中并未早期引用该法典作为依据。直到百年战争爆发后,法国才开始引用萨利克法典作为王位继承历史法统的借口。随着时代的变迁,女性在继承、经济和社会地位方面逐渐取得了进步,这一趋势在历史、文化和社会的发展中留下了深刻的烙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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